当前位置:首页  下载中心  下载中心

关于就业证明函使用的有关解释说明

发布时间:2009-01-04浏览次数:1099

一、就业证明函是学校为了了解毕业生实际就业情况,统计各专业毕业生实际就业率,按照省教育厅提供的格式印制的证明函。

二、2009年毕业生,每人一份,已保研或已签约的不再发放。

三、2009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,应尽量使用学校发放的就业协议书,签订正式就业协议,已签订就业协议的不需再签就业证明函。

四、毕业生已在用人单位就业,因用人单位不愿签订正式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的,毕业生应让就业单位在就业证明函上签字盖章,并及时反馈给辅导员或所在学院。

五、院部在上报就业证明函前,应仔细审核以下信息是否齐全:毕业生毕业学校、姓名、性别、专业、届别及就业岗位;用人单位(部门)公章、用人单位详细地址、人事部门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;经过学生本人、辅导员、院系负责人签章确认。

返回原图
/